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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是由《奥林匹克》确定的,也被成为奥运五环标志。它由5个奥林匹克环套接组成,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整个造形为一个底部小的规则梯形。奥林匹克标志象征五大洲和全世界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充分体现了奥林匹克主义的内容,所有国家一所有民族的“奥林匹大家庭主题。

奥林匹克标志最早是根据1913年顾拜旦的提议设计的,起初国际奥委会采用蓝、黄、黑、绿、红色作为五环的颜色,是因为它能代表当时国际奥委会成员国国旗的颜色。

1914年在巴黎召开的庆祝奥运会复兴20周年的奥林匹克全会上,顾拜旦先生解释了他对标志的设计思想:“五环蓝、黄、绿、红和黑环,象征世界上承认奥林匹克运动,并准备参加奥林匹克竞赛的五大洲,第六种颜色白色旗帜的底色,意指所有国家都毫无例外地能在自己的旗帜下参加比赛。”因此,作为奥运会象征、相互环扣一起的5个圆环,便体现了顾拜旦提出的可以吸收殖民地民族参加奥运会,为各民族间的和平事业服务的思想。

自1920年第七届安特卫普奥运会起,五环的蓝、黄、黑、绿和红色开始成为五大洲的象征,分别代表欧洲、亚洲、非洲、澳洲和美洲。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变化,对奥林匹克标志的阐释也出现了变化。根据1991年的最新版的《奥林匹克》奥林匹克标志词条的附则补充解释,奥林匹克旗和五环的含义,不仅象征五大洲的团结,而且强调所有参赛运动员应以公正、坦诚的运动员精神在比赛场上相见。

《奥林匹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国际奥委会还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以确保奥林匹克运动的权威性,避免奥林匹克标志被滥用。

国际奥委会根据古希腊奥运会神圣休战的做法设计的一项国际和平活动。1912年第5届斯德哥尔摩奥运会时,欧洲上空战云笼罩,大战一触即发。顾拜旦依据古代奥运会神圣休战精神,提出1916年第6届奥运会举办地放到当时战争策源地柏林,以此来消除这场灾难。当时,奥运会会址需在柏林、布达佩斯和亚历山大3个城市中选择,匈牙利籍奥委会委员理解

顾拜旦的苦衷,取消了在布达佩斯举办的请求。尽管军国主义还很猖獗,德国政府还是接受了顾拜旦的提议,同意在柏林举行。然而,1914年萨拉热窝事件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8月的枪声击碎了顾拜旦神圣休战的梦想,甚至柏林奥运会也被迫取消。此后,1940年东京第12届和1944年伦敦第13届奥运会再次因战争而取消。

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举行前夕,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对战乱不已的南斯拉夫进行制裁,体育也在制裁范围之内。国际奥委会与联合国达成一项协议,允许南斯拉夫运动员以个人身份参赛,并临时承认波黑国家奥委会,邀请其参加这届奥运会。根据国际奥委会与联合国一道提出的倡议,巴塞罗那奥运会期间波黑交战双方得以停战。这件事给国际奥委会启示,

可以使处于战乱的国家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并利用奥运会对战乱进行和平干预。1993年,由184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联合签署,国际奥委会向联合递交了奥林匹克休战议案。在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加利的支持下,1993年10月25日出席联合国第48次大会的121个国家一致通过了该提案,要求联合国各成员国在每届奥运会开幕和闭幕前后各一周以及奥运会期间,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遵守奥林匹克休战。

《奥林匹克》指出,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之一是吸引尽可能多的民众参加体育运动。1948年1月,国际奥委会在圣莫里茨举行的第42次全会上决定,此后在每年6月23日举行世界性庆祝活动,以纪念国际奥委会的诞生,宣传奥林匹克理想,推动大众体育的开展。这就是奥林匹克日。当年6月23日举行了首次奥林匹克日活动,参加的国家有葡萄牙、希腊、奥地利、加拿大、瑞士、英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和比利时。此后,在每年的6月17-24日之间,各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都要组织各种庆祝活动。

1987年在国际奥委会大众体育委员会的倡议下,开始举行奥林匹克日长跑活动,目的是促进大众的开展。长跑的距离因性别、年龄不同而异,平均距离约为10公里。随着这项活动的规模和影响日日益壮大,一些残疾人也加入进来。许多国家除举办长跑活动外,还组织自行车、足球、排球等体育比赛,并有文娱表演活动。中国从1986年起亦在每年的6月23日

举行包括长跑等各种大众体育项目在内的奥林匹日活动。各国的奥林匹克日活动得到国际奥委会的赞助,每个国家可申请得到1000份由国际奥委会主席签名的参加者证书和1500美元经费。自1989年起可乐公司一直是奥林匹克日长跑活动的赞助者。

则,积极地宣传奥林匹克理想,成绩卓著,以及对奥林匹克事业做出贡献和在体育运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可授予奥林匹克勋章。但国际奥委会现任成员不在此列。

国际奥委会为此建立了由7人组成的奥林匹匹克勋章理事会,负责提名,供国际奥委会执委会讨论。勋章分金质、银质、铜质3种。金质勋章一般只授予为发展体育运动、宣传奥林匹克理想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家领导人、已退休并健在的国际奥委会的领导人;银质勋章授予在奥林匹克运动中建立了功绩的奥林匹克优秀选手、国家或地区奥委会与体育界的领

导人,以及其他知名人士;铜质勋章授予在奥运会或体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运动员或体育工作者。世界上很多知名人士获得过奥林匹克勋章,比如南非前总统曼德拉、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中国前副总理万里等。截至1999年底,中国共有19人获得了国际奥委会颁发的奥林匹克勋章。

1983年,在巳登-巴登召开的国际奥林匹克大会期间,萨马兰奇主席提议成立一个国际体育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他已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在此之后,以国际奥委会委员姆巴伊(Keba Mbaye)为首的工作小组即开始筹备。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正式成立。至1993年9月,该法庭共处理了109例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①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②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①调解社会

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④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①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根据当时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该法庭的主席要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从法庭的组成人员中指定,并且该人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委员。该法庭由60名成员组成,一切支出由国际奥委会负担。很显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经济上都依附于国际奥委会。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体育商业化程度的加深,体育领域内出现纠纷的种类和数量都越来越多,国际奥委会与其他体育组织之间也经常出现一些利益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要树立自己在国际体育界的权威性,就必须尽量摆脱对国际奥委会的依附,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1994年,国际奥委会和其他一些国际体育

组织酝酿对仲裁法庭进行改革,具体措施是在法庭之上成立一个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m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该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和体育界人士共同组成,任务是保障体育仲裁法庭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在行政管理及财政上负责监督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另外,法庭的章程也进行了修改,在人员组成上减少了由国际奥委会指定的人数,而增加了诸如运动员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指定的人数,以使这个组织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在财政上,该法庭也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而不再仅仅依靠国际奥委会。这些改变有效地加强了这个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使之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确实为达到这个目的作了很多努力。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和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该法庭成功地处理了布罗曼坦案和罗斯案,并在处理这两个案件时推翻了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维护了运动员的权益。这两个案件堪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代表作。到今天,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已经颇有名声,隶属于不同单项联合会的运动员们在因等问题而发生纠纷时已经习惯于上诉到国际仲裁法庭。

自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起,较为正式的世界性体育科学大会均于每届奥运会前在奥运会举办国举行,这种做法逐渐成为惯例。1964年的会议名为国际体育科学大会,会议内容开始具有综合学科的性质。1972年在慕尼黑第一次使用了奥林匹克科学大会的名称。

奥林匹克科学大会组委会一般由奥运会举办国的国家奥委会确定。组委会通常在会前4-5年就着手筹备,如确定会议主题,论文征选,发出会议邀请,编制经费预算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断发展,奥林匹克科学大会讨论的主题逐渐集中到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学科,如奥林匹克运动史、体育美学、奥林匹克理想教育、妇女参加奥林匹

克运动、运动医学、运动心理学、生物力学、生物化学、运动训练学、体育管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各个方面。历届大会都编有《奥林匹克科学大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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